4月初,巴师傅在一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跑网约车,按照运营利润的一定比例缴纳租金。4月24日,巴师傅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与冯某驾驶的车辆相撞,车辆受损严重。交警部门认定,冯某负全部责任。
5月19日,车辆经维修后恢复运营,此前该车每天的运营额大概在466.58元左右,停运24天共计损失11197.88元,租赁公司将事故责任方告上法庭,要求照额赔偿。
苏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租赁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说明,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,应予以赔偿。但租赁公司索赔的金额,并非车辆停运的全部合理损失。据此,法院判令被告以360元/天的标准赔偿停运损失,24天共计864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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